廚余垃圾與其他垃圾混裝混運被罰5萬元 |
將廚余垃圾與其他垃圾混裝混運,青島市市南區城市發展有限公司被青島市城市管理局擬罰款5萬元。 9月7日,青島市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了青綜法罰決[2022]A5號《關于青島市市南區城市發展有限公司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案件》,主要違法事實為:青島市市南區城市發展有限公司在市南區徐州路96號附近將廚余垃圾與其他垃圾倒入其他垃圾運輸車輛,屬于混裝混運的行為。 根據《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按照生活垃圾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轉運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市城市管理局擬對青島市市南區城市發展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5萬元罰款,處罰幅度為輕微。 |